(三)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恶意拖欠分包人项目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较多的;
(七)在项目变更设计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八)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其它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有行贿行为记录,或其主要从业人员有行贿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信用档案作如下处理:
(一)行贿数额满10万元人民币或在10万元以上的,自行贿犯罪行为被审判机关认定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下同)两年内信用等级为D(严重失信)级;
(二)行贿数额满5万元,不满10万元的,一年内信用等级为D(严重失信)级;
(三)行贿数额不满5万元的,一年内信用等级最高为C(中度失信)级。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次评级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等级被评为AA(优)级和A(优良)级的投标人名单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公布。
对于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投标人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原评定信用等级以下级别的情形之一,从而达不到原评定信用等级标准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实时依据本办法对其信用等级作出相应降级调整。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B(轻微失信)级、C(中度失信)级或D(严重失信)级的投标人,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发出抄告单,并抄送有关招标人。其中信用等级被评为D(严重失信)级的投标人名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向招标人提供。收到抄告单的投标人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包括招标人对整改的书面验收意见)及时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投标人未按前款要求及时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的,次半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高于本半年度的等级。
信用等级被评为B(轻微失信)级、C(中度失信)级或D(严重失信)级的投标人,次半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A(优)级。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轻微失信)级、C(中度失信)级和D(严重失信)级有异议的投标人,在接到抄告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