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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
  (二)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五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并将考核办法列入招标文件,考核结果应当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招标人收到被考核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考核等级的决定。变更考核等级的调查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被考核人书面申诉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法对照招标人报备的考核办法,重新核定被考核人履约等级,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和招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每个季度对投标人进行一次履约考核,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履约考核结果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在相应中标人信用档案中进行记录。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应用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其信用等级评为AA(优)级、A(良好)级、B(轻微失信)级、C(中度失信)级和D(严重失信)级五个等次。
  每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人的信用档案中予以标注,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时使用新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承担江苏交通项目有一年以上履约经历、没有不良行为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AA(优)级:
  (一)前半年度在江苏范围内(下同)同一个项目中履约考核两个季度连续为优,且在其它项目上考核等级无中或差的(不含在江苏仅有一个在建项目的投标人);
  (二)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下同)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或受到省级以上交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一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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