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中标人实行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廉政情况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各主要事项。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优: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质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下同)。
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良: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中: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