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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质监档案立卷前,要坚持“二查”制度,即:监督人员组织互查、平时工作中抽查。
  第十一条 立卷后须经质监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且由立卷人和质监档案保管人双方签字后入库。
  第十二条 档案室接收的质监档案必须满足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第十三条 质监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应在项目交工验收后(以交工验收日为准)60个工作日之内全部完成并入库;缺陷责任期质监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以竣工验收日为准)20个工作日之内全部完成并入库。

第四章 质监档案的保管、鉴定、销毁及移交

  第十四条 质监档案的保管要符合《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符合标准的档案装具,采取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防护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 质监档案的保管期限统一为长期。
  第十六条 质监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站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室和各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根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及鉴定原则和标准,按照受监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质监档案的具体鉴定标准,研究和鉴别实用价值和历史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并提出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质监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对已过保管期限并经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的质监档案应进行登记造册,经站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十八条 销毁经确认无保存价值的质监档案,须指定二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露,监销人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人员工作调离时,应在离任前将承办的工程质量项目监督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离时,应在离职前清点库房、帐簿,办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交接时,应有科室负责人在场监交。

第五章 质监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 站内部借阅质监档案,须办理登记手续;基层单位或外系统人员须有单位介绍信,经站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二条 阅档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借阅、查阅档案,应在阅档室阅档,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者,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一般不得超过5天,并负有安全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阅档人员要爱护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勾划、批注、涂改,严禁拆卷、撕页、抽换、污损档案。违者将追究责任。站内阅档人员如需抄录、复印,需经档案管理负责人批准;基层单位、外系统需经站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阅档人员查阅档案后必要时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以反映利用质监档案所产生的效益。

第六章 质监档案工作的奖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质监档案管理工作中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对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质监档案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建立质监档案和开展质监档案工作的单位及质监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质监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提供、抄录、涂改、仿造质监档案的要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质量要求
  2、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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