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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路政局关于实行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经市路政局批准,在局部范围内,将原有标准提高或者降低;
  (二)技术标准不降低,可节约工程费用或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能保证质量,有利于环境保护、施工安全、加快工程进度;
  (三)因使用功能的需要,按原设计难以发挥道路工程的社会效益;
  (四)因勘察成果与实际不符,或者设计、施工过失,按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和安全,须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 工程实施中只有符合下述原则方可洽商:
  (一)为确保工程质量,满足施工安全而进行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的更改,所影响的工程费用变化不大;
  (二)因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快工程进度而对施工方法或施工方案进行调整或更换。
  第五条 道路工程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均可提出道路工程变更建议,工程所在地公路分局应对工程变更的建议和理由进行审查核实。
  第七条 道路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
  工程变更累计原则上不突破批复概算。
  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在批复概算的1%以内、且不突破30万元的,由公路分局审查确认。
  单项工程变更费用超过批复概算的1%、或者突破3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各公路分局审查确认后,向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项目管理中心)提出道路工程变更的申请,由项目管理中心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凡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结构类型和累计突破批复概算的工程变更,由项目管理中心复核并上报市路政局审批。
  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工程变更申请并对工程变更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程变更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是否批准工程变更以会议纪要或者批复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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