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路政局关于实行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路项目发[2005]556号)
各分局、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我局道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道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道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使工程投资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局依据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程情况,特制订《北京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自二〇〇五年十月一日起,凡属我局投资的道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均严格按照此办法管理,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2.北京市路政局工程变更管理台档表格(略)
北京市路政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三日
北京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道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道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道路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市路政局投资建设计划的道路工程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依据代建合同执行。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设计变更,是指自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工程洽商,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时,业主或监理与承包商需要协商的事宜。
第三条 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应执行上级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方案、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施工图设计一经批复,不得任意变更。只有符合下述原则方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