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药监发[2005]33号)
《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于2005年9月19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五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
《食品卫生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申请领取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依照《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取得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需变更的,应依据《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