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
城市垃圾(建筑垃圾)车辆运输证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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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盖章) │ │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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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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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 │ 车牌号码 │ │发动机号│ │
│ 辆 ├──────┼─────┼────┼───────────┤
│ 情 │ 颜色 │ │车辆类型│ │
│ 况 ├──────┼─────┼────┼───────────┤
│ │ 荷载吨位 │ │上牌时间│ │
│ ├──────┼─────┴────┴───────────┤
│ │ 违章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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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审核意见: 审核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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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况检查意见: 检查员: │
│年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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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渣管办领导审批: 审批人: │
│年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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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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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车辆类型指4.5吨以上的大型车和4.5吨以下的小型车,此表可复印,一车1份。
06号 许可事项: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5吨以上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具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的可行方案,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准:
(一)已按相关标准重新建成新的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并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功能的;
(二)已到服务年限的;
(三)污染严重,要求限期整改的。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原件2份);
(二)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封场关闭或拆除方案(原件1份);
(三)以下任一材料:
1.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建成的证明材料、投入使用时间及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功能的说明(原件1份);
2.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到服务年限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3.限期整改情形的,提供限期整改通知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察看现场)—→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或闲置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垃圾转运站的关闭、闲置或拆除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在批文中注明,为施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后方可对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进行关闭、闲置或拆除。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