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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表3:

城市垃圾(建筑垃圾)车辆运输证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单位名称(盖章) │     │ 地址 │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车 │ 车牌号码  │     │发动机号│           │
│ 辆 ├──────┼─────┼────┼───────────┤
│ 情 │  颜色   │     │车辆类型│           │
│ 况 ├──────┼─────┼────┼───────────┤
│  │ 荷载吨位  │     │上牌时间│           │
│  ├──────┼─────┴────┴───────────┤
│  │ 违章情况  │                      │
├──┴──────┴──────────────────────┤
│资料审核意见:  审核人:                   │
│年 月 日                           │
├────────────────────────────────┤
│车况检查意见:  检查员:                   │
│年 月日                            │
├────────────────────────────────┤
│市渣管办领导审批:  审批人:                 │
│年 月日                            │
├────────────────────────────────┤
│备注:                             │
└────────────────────────────────┘

  注:车辆类型指4.5吨以上的大型车和4.5吨以下的小型车,此表可复印,一车1份。

06号 许可事项: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5吨以上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具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的可行方案,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准:
  (一)已按相关标准重新建成新的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并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功能的;
  (二)已到服务年限的;
  (三)污染严重,要求限期整改的。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原件2份);
  (二)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封场关闭或拆除方案(原件1份);
  (三)以下任一材料:
  1.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建成的证明材料、投入使用时间及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功能的说明(原件1份);
  2.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到服务年限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3.限期整改情形的,提供限期整改通知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察看现场)—→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或闲置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垃圾转运站的关闭、闲置或拆除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在批文中注明,为施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后方可对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进行关闭、闲置或拆除。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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