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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3.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近1个月车辆彩照2张(前后各1张,大小与行驶证车照相符)。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申请材料:
  1.《城市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原件1份);
  2.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道路运输证或驻深营运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近一个月车辆彩照2张(前后各一张,大小与行驶证车照相符);
  5.上年度车辆违章记分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初次办理除外,记分卡在市渣管办办理)。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城市垃圾(生活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见附表1);《垃圾清运点一览表》(见附表2)或《城市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见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查验车辆)—→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准运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城市垃圾(生活垃圾)准运证》或《城市垃圾(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1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城市垃圾(生活垃圾)准运证》的车辆方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运输服务,取得《城市垃圾(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城市垃圾(生活垃圾)车辆运输证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单位名称(盖章) │     │ 地址 │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车辆情况│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           │
│    ├────┼─────┼────┼───────────┤
│    │ 颜色 │     │车辆类型│           │
│    ├────┼─────┼────┼───────────┤
│    │荷载吨位│     │上牌时间│           │
├────┴────┴─────┴────┴───────────┤
│资料审核意见: 审核人:                    │
│年 月 日                           │
├────────────────────────────────┤
│车况检查意见: 检查员:                    │
│年 月 日                           │
├────────────────────────────────┤
│市环卫处领导审批: 审批人: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车辆类型及名称指进口(国产)压缩车、东风吊桶车等其他车辆(此表可复印,一车1份)

  附表2:

垃圾清运点一览表



车牌号:               盖章:

┌───────┬───────┬───────┬───────┐
│ 被服务单位 │ 垃圾点位置 │  垃圾量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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