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察看现场)—→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临时受纳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证》,有效期至临时受纳场受纳饱和为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余泥渣土临时受纳证》后方可受纳渣土。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 受 │ 地址 │ │
│ 纳 ├─────┼──────────────────────┤
│ 场 │受纳容量(│ │
│ │ m3) │ │
│ ├─────┼──────────────────────┤
│ │ 起始时间 │ │
├───┴─────┴──────────────────────┤
│资料审核意见: │
│审核人: │
│年 月 日 │
├────────────────────────────────┤
│现场勘察意见: │
│检查员: │
│年 月 日 │
├────────────────────────────────┤
│市渣管办领导审批: │
│审批人: │
│年 月 日 │
├────────────────────────────────┤
│市环卫处领导审批: │
│审批人: │
│年 月 日 │
├────────────────────────────────┤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领导审批: │
│审批人: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05号 许可事项: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车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或城市建筑垃圾。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许可条件:
1.在深圳市工商部门注册有垃圾清运业务的企业或有垃圾清运业务的事业单位;
2.车辆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3.车辆密闭运输性能好,在运输途中无污水、垃圾洒漏;
4.车身整洁,车牌完整,车门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车体无破损,车况良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许可条件:
1.在加盖定点厂进行加盖并持有合格证,加盖装置密封性好,操作正常,后挡板与车厢密封好;
2.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3.车辆具有深圳市交通局颁发的道路准运证或驻深营运证;
4.车身整洁,车牌完整,车门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车体无破损,车况良好;
5.上年度未违反城管法规或因违反城管法规被城管行政执法局查处扣分未超过20分。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申请材料:
1.《城市垃圾(生活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垃圾清运点一览表》(原件各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