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号 许可事项: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
(二)《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
九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七条;
(三)《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
四十条、第
四十二条、第
七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高层楼宇建设,施工场地狭窄,施工有困难的;
(二)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扩宽道路、兴建桥梁、铺设地下管线的;
(三)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开设临时或永久性路口的;
(四)经发改部门立项、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
(五)绿化改造或林木改造;
(六)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其它特殊需要的;
(七)占用绿地的,应承诺在期限内恢复绿地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同样面积同样质量绿地补偿费;
(八)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补偿。
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其中第(四)、(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原件2份);
(二)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红线图(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位置图(现场照片,原件2份);
(五)市规划部门有关批文,开设车行路口的还须有市交警局的批文(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在期限内恢复绿化或者支付补偿费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其中第(一)至(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占用城市绿地: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二)砍伐(迁移)树木200棵以下,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超过200棵,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报广东省建设厅,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按决定书交纳有关补偿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批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在决定书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