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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占用城市道路的条件
  1.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或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应持有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施工的文件或确认举行该重大庆典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
  2.因建设施工需要占用人行道,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并提交占用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
  3.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4.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2米以上宽度的通行能力;
  5.申请人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协议》;
  6.占用城市道路举行庆典活动的,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其中第2—5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挖掘城市道路的条件
  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含开路口),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提前制订挖掘施工组织设计;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4.禁止横破快速路及主、次干道埋设各种管线。地下管线施工穿越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的,应采用顶管法施工;
  5.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改建标准应高于现有人行道,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申请人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并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人行道改造协议书》;
  6.申请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的,应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的合同(协议);
  7.申请人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协议》。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其中第2—7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占用城市道路
  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原件2份);
  2.因建设施工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提交占用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原件1份);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还须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占用人行道的,还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但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仅需提交占用人行道平面图(原件1份),并出示装修门店房产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核对;
  3.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确认举行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同时提交申请报告和场地位置图(原件各1份),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原件各2份);
  4.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同时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原件各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二)挖掘城市道路
  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原件2份);
  2.市或区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挖掘道路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
  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进行挖掘的,提供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原件1份);
  6.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的,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中第1、3、5、6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般占用、挖掘申请,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申请挖掘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且横破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由市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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