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8日)修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30日 深城管[2005]235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使用
2 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3 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
4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许可
5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6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01号 许可事项: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使用公共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除外,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
本实施办法所指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三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
十一条;
(三)《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
三十三条;
(四)《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994年10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1998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订)第
四条;
(五)《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2004年7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可参加竞买。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必须是经市政府规划部门规划为用于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或者其地上建筑物;
(二)申请人必须是拍卖成交的买受人;
(三)所申请设立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市政府规划部门提出的户外广告规划及设置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使用公共用地申请表》(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成立的法律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四)付清拍卖成交价款收款凭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户外广告电脑设计图样(原件2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
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设置户外广告使用公共用地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市政府规划部门确定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位置及设置要求—→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有关拍卖的法律规定组织拍卖—→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