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人姓名: 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
印花税票代售合同
甲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三十二条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合同,并保证严格履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深圳市区范围内代售印花税票,乙方为甲方代售印花税票。
第二条 乙方(以下称代售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代售人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二)代售人不得销售在第三方取得的印花税票;
(三)代售人必须设立帐册登记印花税票领取和售出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四)代售人必须开设专门的帐户存储销售印花税票所取得的税款;
(五)代售人必须严格按照“双限”规定结报税款和税票。“双限”规定即限期为10天(包含双休日,但节日可顺延);限额为代售个人1000元,代售单位10000元。限期限额任一项达到,都必须办理结报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双限”规定的,报主管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后,可以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六)代售人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当全额赔偿;
(七)代售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八)代售人为个人的在领取印花税票时,须交纳其所领取印花税票面值金额相当的保证金。
第三条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乙方结报税款、税票后,按其结报税款总额的5%支付给乙方代售手续费。
第四条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领取和销售印花税票的情况。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向甲方的上级机关投诉,请求调解,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有权撤销乙方的代售许可。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年。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签字加盖公章) (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5: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填写说明
一、申请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