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实没有建帐能力;
(三)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
(四)税控装置必须使用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设备和软件。
法律依据:第(一)至(三)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该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领取《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规定的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三)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许可文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获得许可后,可以不设置账簿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印花税票的销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
三十二条;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许可数量,直接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局申请;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深圳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