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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业务合同文本或申请人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书面说明(原件1份);
  (五)领购国际海运业发票、国际船代发票需提供交通部门许可从事相应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需提供申请人税务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自开票人认定证书;领购保险、中介服务发票,需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第(一)至(三)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需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有关附表,备齐资料报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
  十、行政许可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经批准后,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生产经营规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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