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1个工作日内;
(二)拆本使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1个工作日内;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20个工作日内;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7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领购簿,有效期限180天;
(二)拆本使用发票:许可文书,有效期限同该种发票的有效期;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许可文书;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文书;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文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凭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二)拆本使用发票:凭许可文书准予拆本使用发票;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凭许可文书准予使用计算机开票;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凭许可文书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凭许可文书准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领购发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