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与发票承印企业签订的印制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发票的生产任务通知单(包括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发票管理制度(原件1份);
3.发票票样(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七条。
六、申请表格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附表3)。
(二)拆本使用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自印发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二)拆本使用发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二)拆本使用发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需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有关附表,备齐资料报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申请人到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
(二)拆本使用发票
1.纳税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资料交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实地检查;
3.纳税人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需使用计算机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资料交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的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