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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1.外省(市)单位或个人来深临时从事经营活动;
  2.持有经营单位或个人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已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拆本使用发票
  1.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确有需要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使用同一本发票。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具备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硬件设备。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发票承印企业;
  2.该发票为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印刷。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发票使用量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或保证书(原件1份);
  3.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原件1份);
  4.报验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拆本使用发票
  1.申请报告书(原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发票购领簿。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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