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省(市)单位或个人来深临时从事经营活动;
2.持有经营单位或个人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已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二)拆本使用发票
1.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确有需要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使用同一本发票。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具备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硬件设备。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发票承印企业;
2.该发票为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印刷。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发票使用量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或保证书(原件1份);
3.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原件1份);
4.报验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九条。
(二)拆本使用发票
1.申请报告书(原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发票购领簿。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