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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13日 深地税发[2005]49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4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01号 许可事项: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临时领购经营地发票(不含门面代开发票);
  (二)拆本使用发票;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不含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四)跨规定的使用区域(仅限发票承印企业向深圳行政区域外)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二)拆本使用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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