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13日 深地税发[2005]49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4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01号 许可事项: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临时领购经营地发票(不含门面代开发票);
(二)拆本使用发票;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不含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四)跨规定的使用区域(仅限发票承印企业向深圳行政区域外)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
十八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
二十五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
二十四条;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
十四条、第
二十七条;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
七条;
(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二)拆本使用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