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禁止非法生产、
销售和使用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的通告
(2005年11月28日 深无办发[2005]110号)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正常无线电通信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生产各种类型的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国无管〔1997〕12号)的规定,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二、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未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不得在我市生产(以外销为目的除外)、销售、使用和刊登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