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和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政务督查工作制度,明确政务督查工作的任务、原则、要求及登记、交办、催办、审核把关、归档等程序,建立健全情况反馈、检查通报、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做到每项督查件在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使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三、落实责任,加强考核
(一)明确办理责任。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承办政务督查事项责任制。承办上级交办的每一项督查事项,都要根据内容和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领导成员抓落实的责任制度,形成多层次抓落实的目标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对于紧急和重大承办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作为责任人,以保证承办事项的落实。
(二)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考核。市政府政务督查机构每年要对各区、各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系统绩效考核的范畴。考核主要内容为:重大决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件的落实情况、督查事项的反馈情况、督查制度建设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等。
(三)加强责任追究。市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要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以下情况要责令有关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一是不能按时完成政务督查事项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二是督查事项曲解误办或变通办理、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反映情况不属实的;三是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
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市政府政务督查机构两次发出催办通知的,要移交市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对落实不力、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市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构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政务督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主要负责人,对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负总责。市政府秘书长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区、本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
(二)健全机构。为了更好地推动政务督查工作的开展,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市政府将进一步健全市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权威性。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务督查机构,市政府各部门要指定专人开展政务督查工作,落实上级政务督查机构交办的政务督查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