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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二)明确和规范执法主体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梳理执法依据工作,明确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6号)的要求,将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主体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审查和公告,未经公告的,不得实施执法活动。目前,市政府各执法部门根据市政府第126号令提请审查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已经统一公告完毕,之后新设立的执法主体应及时提请审查和公告,执法主体发生变更的要重新提请审查和公告。各区政府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尽快完成行政执法主体的统一审查和公告工作。各有关部门未完成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制定、审查及发布的,要抓紧组织落实。
  (三)依法界定执法职能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执法依据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三定”文件的规定,对本部门的执法职能进行核准界定。对存在执法职能重复交叉或职能不清的,要严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132号)的规定协调解决,予以明确。行政执法职能核准界定要与政务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发布工作相结合,让广大企业和群众对行政执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也不得擅自放弃或者减少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
  (四)分解执法职权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界定执法职能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要坚持以事定岗、以法定职。要按照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相互协调、运转高效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保持不同层级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相互衔接。分解执法职权时要注意减少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
  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时,要重视行政执法程序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程序有明确规定的,要分解落实到每一执法环节;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合理、规范的原则制定内部执法程序,明确每个执法行为的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五)明确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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