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深府[2005]201号 2005年12月6日)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深发〔2005〕13号,以下简称《决定》),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的制度体系。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落实《纲要》,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举措。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对于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要按照《纲要》、《若干意见》、《关于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160号)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要通过开展这项工作,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明确相应责任,建立起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
(一)梳理执法依据
我市各级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全面梳理。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以及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分类排序、列明目录,除下发相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外,还要在政府网站或本部门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依据的定期梳理制度。梳理后的执法依据要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