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运用多种组织手段,强化责任追究
把责任追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加大对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对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以及一年内犯一般过错达三次、经调查确定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对受到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六、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
(一)建立行政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
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财政、审计、法制、人事等部门参加,及时交换工作信息,互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报告、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报告应在报告市(区)政府的同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发出的有关处理处罚决定、法制部门发出的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政府办公厅(室)督查机构发出的催办通知书应抄送监察机关。
(二)形成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追究链条
建立财政、审计、法制部门及政府办公厅(室)督查机构向监察部门移送处理的制度。财政部门在财政检查、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督查机构对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任务或市(区)领导批示、交办工作而两次就同一事项发出催办通知书的,除了依照本部门的权限作出相应处理外,均应移送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移送部门,并抄送人事部门。处理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务员被追究责任的情况要进入人事档案,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各部门拟提拔任用中层干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监察部门征询廉政勤政意见,监察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
(三)建立市区行政监督机构的联动机制
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各区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促进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各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展责任追究的工作情况。
(四)加强行政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配合
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的密切配合。对人大、政协、纪检等机关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依法保障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投诉、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及时揭露和批评各种不负责任、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建立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机制,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问题,政府监督部门要主动开展调查。
七、创新行政监督方式,主动开展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