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统一协调、系统具体的行政机关处分规定。细化违纪形式、统一量纪标准、分清处分档次、明确管辖权属、规范处分程序,解决处分依据分散笼统、违纪形式涵盖不全、量纪标准不一、管辖权属不明、程序简单等问题,增强处分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惩戒力度
(一)强化对政令落实不力和部门社会责任重大缺失的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有责必究的“买单制”,实施责任倒查制度,出了问题要层层追究,不搞下不为例。对政令落实不力、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要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的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厉追查,依纪依法严惩。实行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凡是发生社会管理、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卫生、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重大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廉政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故或重大责任事件的,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就管理制度是否缺失、行政措施是否适当、责任机制是否健全等向上级机关作出说明。完成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后,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在三个月内在政府系统内部通报调查处理情况。行政处理涉及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由同级政府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二)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
在严肃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要加大对推诿拖拉、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对犯一般过错的,给予训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处理。对犯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过错的,给予处分。
(三)强化对财政违法违纪和浪费财政资金行为的责任追究
加大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财政违法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违法所得依法作出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效益低下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落实整改责任不力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四)强化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执法不力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违反法律规定、群众满意度较低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考评不合格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行政执法检查和考评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不执行行政执法协调意见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