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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行政效率评估与监督制度
  全面实行重大工作事项进展情况季报制度。政府部门要编制季报表,每季度向政府办公厅(室)报告重点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政府办公厅(室)、监察部门要对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效率评估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今后凡需要政府领导出面协调的事项,只协调一次,只出一个纪要。凡是决定事项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的,必须查找原因,落实整改。凡属推诿扯皮、不作为的,都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理。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实时监控作用,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效率进行考核评价,并每月在媒体上公布各部门的审批绩效评分。
  (四)建立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估与监督制度
  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以预算的编制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和财政财务支出为重点,构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与监督体系。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抓好部门预算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部门绩效状况、专项资金使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部门财务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审计评价、评估工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真实和效益。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审计监督。实行审计关口前移,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开展任中审计,政府投资审计要做好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审计。扩大绩效审计的范围,健全绩效审计结果的公告制度,绩效审计结果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建立经济责任评估结果的备案备查制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载入干部档案和廉政卷宗,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闭环效应
  (一)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度
  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于政府部门存在的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等问题,政府将根据上级领导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提出的问责要求或问责建议,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对部门行政首长予以问责。
  (二)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严格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过错行为,均属查处追究范围。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形成责任体系的闭环效应。明确行政过错追究的责任层次,准确界定批准、审核、承办等行政管理各环节相关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普通公务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过错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备案备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将行政过错的处理情况报送同级监察部门备案,监察部门要定期向政府报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三)制定统一的行政机关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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