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度
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于政府部门存在的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等问题,政府将根据上级领导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提出的问责要求或问责建议,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对部门行政首长予以问责。
(二)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严格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过错行为,均属查处追究范围。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形成责任体系的闭环效应。明确行政过错追究的责任层次,准确界定批准、审核、承办等行政管理各环节相关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普通公务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过错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备案备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将行政过错的处理情况报送同级监察部门备案,监察部门要定期向政府报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三)制定统一的行政机关处分规定
制定统一协调、系统具体的行政机关处分规定。细化违纪形式、统一量纪标准、分清处分档次、明确管辖权属、规范处分程序,解决处分依据分散笼统、违纪形式涵盖不全、量纪标准不一、管辖权属不明、程序简单等问题,增强处分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惩戒力度
(一)强化对政令落实不力和部门社会责任重大缺失的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有责必究的“买单制”,实施责任倒查制度,出了问题要层层追究,不搞下不为例。对政令落实不力、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要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的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厉追查,依纪依法严惩。实行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凡是发生社会管理、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卫生、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重大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廉政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故或重大责任事件的,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就管理制度是否缺失、行政措施是否适当、责任机制是否健全等向上级机关作出说明。完成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后,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在三个月内在政府系统内部通报调查处理情况。行政处理涉及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由同级政府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二)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
在严肃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要加大对推诿拖拉、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对犯一般过错的,给予训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处理。对犯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过错的,给予处分。
(三)强化对财政违法违纪和浪费财政资金行为的责任追究
加大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财政违法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违法所得依法作出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效益低下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落实整改责任不力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四)强化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执法不力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违反法律规定、群众满意度较低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考评不合格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行政执法检查和考评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不执行行政执法协调意见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综合运用多种组织手段,强化责任追究
把责任追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加大对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对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以及一年内犯一般过错达三次、经调查确定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对受到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六、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
(一)建立行政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
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财政、审计、法制、人事等部门参加,及时交换工作信息,互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报告、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报告应在报告市(区)政府的同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发出的有关处理处罚决定、法制部门发出的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政府办公厅(室)督查机构发出的催办通知书应抄送监察机关。
(二)形成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追究链条
建立财政、审计、法制部门及政府办公厅(室)督查机构向监察部门移送处理的制度。财政部门在财政检查、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督查机构对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任务或市(区)领导批示、交办工作而两次就同一事项发出催办通知书的,除了依照本部门的权限作出相应处理外,均应移送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移送部门,并抄送人事部门。处理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务员被追究责任的情况要进入人事档案,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各部门拟提拔任用中层干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监察部门征询廉政勤政意见,监察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
(三)建立市区行政监督机构的联动机制
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各区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促进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各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展责任追究的工作情况。
(四)加强行政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配合
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的密切配合。对人大、政协、纪检等机关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依法保障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投诉、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及时揭露和批评各种不负责任、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建立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机制,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问题,政府监督部门要主动开展调查。
七、创新行政监督方式,主动开展监督工作
(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督
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拓展电子监察内容,将非行政许可的其他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范围。逐步将政府部门绩效评估纳入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监控。扩大视频监控点,实现对全市所有审批窗口的视频监控。以职位说明书的电子化为基础,建立全市公务员岗位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信息库,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行政监督部门信息系统的联网工作,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督信息互通,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
(二)进一步拓宽监督工作渠道
对属于监察业务范围的群众来信来访,信访部门应及时转交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应认真办理并及时向信访部门反馈办理结果。监察部门应主动从执法监察、财政监督、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突发事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等各种渠道反映出来的问题入手,收集线索,开展监督。
(三)强化对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和事前监督
加强对公务员的“从政十德”、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形成清政明治的氛围。通过舆论宣传、典型案例通报、警示教育和开展勤政为民专题活动等,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勤政廉政意识。加强知识技能、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等专项培训,提高公务员的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增强法纪观念。
建立训诫制度和警醒教育制度。对犯有轻微过错的公务员,给予训诫,促其提高认识、纠正错误,增强过错非小事的观念。建立常态化的警醒教育制度,各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警醒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良思想苗头,有针对性地进行警醒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