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金的标准,扩大救济补助对象范围,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对重度无业残疾人、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要给予特别救助,积极开展社区“居家助残”活动。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三无”残疾人,要优先安置进入福利院或敬老院。
三、切实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
要将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纳入政府的民心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贫困残疾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廉租房,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给予特别照顾,优先安排。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安排用于贫困残疾人的危房改造。
四、加强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于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于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为其购买医疗和养老保险。
五、积极开展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援助的就业困难对象,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各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并实行费用减免优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各级残联组织要依托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信息网络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建设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强化残疾人就业指导服务。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建筑业、娱乐业和广告业等国家限制行业外),切实按照有关优惠政策执行。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为无业残疾人提供援助,在岗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在残疾人较多的社区,可采取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措施,为所在辖区的贫困残疾人提供低保申请、生活救助等服务。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具有一定规模、能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