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
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年11月25日 深府办[2005]140号)
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市残联 2005年11月11日)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扶助政策和措施,解决残疾人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使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和生活保障、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残疾人的生活水平,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我市整体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相比,仍处于滞后状态,与构建和谐深圳的目标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不断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4号)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确保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落到实处。
一、继续加大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资金投入
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加。财政部门要确保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资金及时到位,对贫困残疾人的扶贫项目要给予重点倾斜。要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给同级残联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扶助发展贫困残疾人的相关项目。各区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二、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