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盐产品计划管理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盐产品计划申报由具有合法资格的食盐批发企业,根据我市盐产品的供求情况向市盐业办申报,市盐业办审核后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审批和下达我市的盐产品计划。市盐业办根据省经贸委下达的盐产品计划,分解到我市具有生产加工、批发盐产品合法资格的企业,并负责监督盐产品计划的执行情况。因盐业市场供求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可向省经贸委提出调整申请。
(二)加强行政许可管理
食盐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特殊商品。根据国家、省规定,对食盐生产实行定点生产制度,由市盐业办负责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由市盐业办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
(三)加强食盐储备管理
结合食盐专营管理的特点、行业发展实际和人口规模状况,制定我市食盐储备规划。应急性和战略性食盐储备,由市发展改革局统筹列入市政府重要商品物质储备计划,按照应急性和经营性食盐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食盐应急性政府储备制度。由市贸工局牵头,与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共同研究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以保障突发事件情况下合格碘盐的市场供应;经营性的食盐储备,原则上按照正常月销售量的3倍进行储备,所需费用由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市盐业办要加强对食盐经营性储备和应急性储备工作的监管,深圳盐业公司要切实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三、加强盐业市场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一)构建我市盐业执法体系
盐业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后,盐业执法主体由原深圳盐务局变更为市盐业办,负责全市盐业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盐业市场监管,完善我市盐业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积极探索盐业管理政企分开后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市政府关于盐业执法队伍“全市集中、统一执法”的要求,构建我市盐业执法体制。实行盐业执法协管员制度,充实基层执法力量。为方便群众举报,提高盐业执法部门快速反应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探索建立盐业举报110报警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地依法打击盐业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盐业市场监督管理
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政府要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督管理。盐业执法要遵循疏堵并举、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日常巡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形成点面结合的有效监控手段;坚持把盐业执法与市场监管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持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形成分工负责、相互联动、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盐业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违反国家盐业法规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