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盐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盐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5年12月2日 深府[2005]200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理顺盐业管理工作关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盐业行业发展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盐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盐业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盐业管理体制
  (一)切实加强盐业管理工作
  盐是重要的战略物资,是工农渔牧业的重要原料,是人民生活中日不可缺、无可替代的必需品。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危害的主导措施。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政策,其根本意义就是要保证合格碘盐普及供应,目的在于消除碘缺乏病,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为此,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市盐业管理工作,在盐业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政府行为、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促进行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实现2010年底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
  (二)建立食盐应急的协调机制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2005〕37号)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针对因突发事件可能引起的食盐供应紧张的情况,将食盐应急预案纳入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建立市食盐应急预案。市贸工局与市应急指挥中心共同研究制定预案方案,有关涉盐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项的协调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形成市政府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社会各方支持配合的有效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我市食盐应急预案。
  (三)建立盐业管理分工协作机制
  盐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市贸工局为市政府盐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盐业办为市政府盐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履行盐业管理职责,并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卫生部门负责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实施对碘缺乏病病情、防治效果的评估和碘盐的监测,以及对工厂食堂、餐饮服务业使用食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市盐业办查扣违法调运的盐产品;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严重扰乱我市食盐专营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事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市各新闻媒体要对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的宣传给予大力支持;市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信息和人事等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与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相关机构设施建设、监督监测和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区政府应依法履行本辖区盐业管理职能。依法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食盐标准生产盐产品,确保盐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盐业调拨计划,保证市场合格碘盐的供应;依法取得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和已办理食盐零售登记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要依法经营盐产品,并保证市场供应。
  二、食盐实行专营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