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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残疾人能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建设和谐深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培训、教育、医疗康复、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自然人。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社会各界应当重视残疾人事业,在各自所属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时对残疾人给予扶助。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协作,积极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四条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扶助残疾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管理。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提供必要的就业环境。
  第七条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初次就业前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办理。
  政府从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残疾人职业训练基地,为办理就业登记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所需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办理就业登记的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的,劳动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用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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