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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关于改善我市金融服务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操作风险控制。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贷款通则以及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规定发放贷款并进行管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产认真进行风险分类,对已形成的信贷风险,要全面弄清风险的状况和成因,提出相应的清收措施和办法,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要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大力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检查稽核力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贷款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有效保证中小企业的贷款安全。
  (二)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拓宽担保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府注资的、长期配合良好的信用担保机构适当降低门槛,贷款由100%全额担保适当放宽比例。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明确主管部门,完善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机制,对注册资金不到位、变相撤资、利用资金搞短期投资、短期拆借等行为进行曝光,定期公开担保机构财务状况,定期向金融机构公布评级情况,督促担保公司依法经营、规范操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拓宽多种担保方式,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积极争取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相关利益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将借款人的有限责任和相关自然人的无限责任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可争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财产抵、质押以及人寿保单质押等担保要求。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银行业协会要推动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各会员单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以及中小企业代表定期召开座谈会,商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提出具体政策措施。要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的信用评级体系,为银行提供中小企业全方位、多视角信用状况有偿咨询,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当好参谋。要尽快建立不良客户信息交换平台,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历史的监测,汇集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名单,形成银行间拒绝机制,不给逃废债企业可乘之机。
  三、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创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减少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要深刻领会,辅导中小企业充分享受政策,依照政策引导,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支持本地中小企业取得银行信贷支持过程中,不得通过各种直接或变相的手段强令银行发放贷款,保证银行发放贷款的自主性。同时要避免为了地方利益,搞地方保护,损害银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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