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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关于改善我市金融服务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关于改善
我市金融服务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关于改善我市金融服务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改善我市金融服务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4〕91号)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对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调整经营战略,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体系
  (一)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把握行业、地区、企业支持的重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按照商业化运行和自愿的原则,重新进行市场定位,明确中小企业支持重点。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产品的市场保证及技术进步原则,重点支持国家政策支持发展的行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以及授信政策中明确限制或禁入的行业的中小企业,要限制或禁止发放贷款,不予以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在选择地区时,可以在经济环境、人才基础好,区域政策健全配套,还贷意识好、信用好的地区重点发展信货。在开发中小企业客户过程中,应把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以及我市经济发展规划的产业作为支持重点,重点关注能大量吸纳就业、技术含量高、产品有市场、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能够出口创汇等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符合国家和我市目前积极引导和支持的科技型企业,为电子信息、汽车、化工、冶金、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能源与环保六大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项目提供配套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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