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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5年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通知

  2、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工资,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核增核减。

  三、应提工资总额的清算。

  (一)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应严格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按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计算提取。企业年终清算时,发现多提工资的,一律在下年度清算的工资总额中扣回,并相应增加挂钩效益基数。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连续多提挂钩工资的,不予核准工效挂钩方案;少提挂钩工资的,须经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通过,且下年度不得补提。

  (二)企业当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随军家属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成建制划入人员的增资,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在应提工资总额外单列。

  (三) 合理调控企业工资储备金。企业历年累计工资储备金不应超过上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对累计工资储备金超过上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50%以上的企业,当年不得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四、严格核定挂钩职工人数,原则上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为标准进行核定。劳动保障部门将对各企业上报的挂钩人数进行抽查,发现虚报人数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

  五、已实行改组转制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可试行“两低于”的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及清算的核准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完毕后30日内由主管部门负责各报一份至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征管分局备案。

  七、各企业须将以下材料于9月30日前送企业主管部门(凡要求报送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首页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放在本单位”及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在1页以上的,应当加盖骑缝章)。企业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挂钩方案加具意见后,于10月30日前送劳动保障部门(市国资委)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2004年审计报告及汇算清缴报告;(四)2004年劳动情况表(I102-1表);(五)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挂钩方案表(一)、(二)(可在市劳动保障局网站:www.gzlss.gov.cn下载);(六)2004年度工效挂钩清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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