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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日

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促进粮食生产,保证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的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对象
  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以及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粮食风险基金。
  二、征收标准
  (一)除商品流通企业中的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外,各类企业均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商品流通企业中的批零兼营企业,按其主营业务适用标准征收;
  (二)事业单位分别按上年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收入的1‰征收;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1‰征收;
  (四)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1‰征收。
  三、征收机关和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在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的原则下,可委托省、市地税等部门负责代征工作。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就地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一律向所在地征收机关缴纳粮食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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