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跨统筹区进入本市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对于最后在本市参保时,年龄超过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按第三款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缴费基数及实际年龄以其最后在本市参保时的时点确定。

  (四)对于未移交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管理的行业统筹单位,其参保人员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进入本市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非经市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调动的,之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跨统筹区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接续其原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关系,除符合穗府〔2003〕72号文“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四条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人员,以及第五条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等人员外,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应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

  养老保险统筹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统筹费的缴纳标准和计算方法:养老保险统筹费=调入或户口迁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比例×缴纳统筹费年限(其中:缴纳统筹费年限=调入或户口迁入时实际年龄-50岁(男性)或40岁(女性);缴纳比例=30%+缴纳统筹费年限×1%)。

  本意见实施前尚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符合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规定条件的,须按本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对于出现需要多次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情形的,已缴纳过的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三、跨统筹区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其中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跨统筹区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已满规定,但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未满上述规定的,可采取趸缴的方式将不足年限一次性缴足。趸缴的标准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的规定,乘以不足的年限确定。

  四、跨统筹区人员在本市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个人帐户及缴费指数按下列办法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