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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跨统筹区进入本市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跨统筹区进入本市人员养老保险
关系接续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穗劳社养[2005]4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8〕第23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2000〕第57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跨统筹区进入本市、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下称“跨统筹区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人员,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调入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当地未启动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须出示当地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并按照《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的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符合《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以下简称“穗府〔2003〕72号文”)“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五条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等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非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进入本市,与本市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参保的人员)流动至本市,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为缴费年限。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不含调动),最后参保地在本市的人员,要求将异地实际缴费年限转入本市的,可予以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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