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其档案所在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档案仍在原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可由企业先将其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档案所在机构根据职工档案资料填写《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后,连同职工档案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职工档案在省属机构的,由其档案所在机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档案资料,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根据审核结果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保的机构携其已作出一次性缴费年限选择的《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失业、超龄人员由其本人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办理程序。
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前3个月,由本人向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已中断缴费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长缴费申请(本意见实施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的人员,在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填写《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三)申领基本养老金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由为其参保的机构向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失业、超龄人员,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五、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后施行。
六、本意见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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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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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养老保险号 │ │户口所在区 │ │
├─────┼───┴────────┴─────────┼──────┼────┤
│ 现住址 │ 区 路(街) 号 │联系电话 │ │
├─┬───┴─────┬──────────┬─────┼──────┼────┤
│档│ 工作单位 │ 起止时间 │用工性质 │工作年限 │ 备注 │
│案├─────────┼──────────┼─────┼──────┼────┤
│记│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 │ │
│载├─────────┼──────────┼─────┼──────┼────┤
│工│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 │ │
│作├─────────┼──────────┼─────┼──────┼────┤
│简│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 │ │
│历├─────────┼──────────┼─────┼──────┼────┤
│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 │ │
│ ├─────────┼──────────┼─────┼──────┼────┤
│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 │ │
│ ├─────────┼──────────┼─────┼──────┼────┤
│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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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已阅读背页《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 │
│,并悉知根据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本人原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可视同缴费年限│
│。 │
│2、本人自愿选择按照《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办法缴纳 │
│养老或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
│ │
│ 申请人签名: │
│ 二0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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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审 │ │劳动保│ │
│ 机构 │经初步审核,申请人原在企│障行政│经审核,申请人原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为 │
│ 意见 │业的工作年限为______年 │部门审│_______年_______个月。 │
│ │_______个月。 │核意见│ │
│ │ │ │ │
│ │ │ │ │
│ │ (盖章) │ │ (盖章) │
│ │ 二00 年 月 日│ │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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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 │ 社保 │ │
│ 人申 │本人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 经办 │同意申请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______│
│ 请一 │险费的年限:_____年____ │ 机构 │年_______个月。 │
│ 次性 │个月。 │ 审核 │ │
│ 缴费 │ │ 意见 │ │
│ 年限 │ │ │ │
│ │ │ │ │
│ │ 申请人签名:│ │ (盖章) │
│ │ 二00 年 月 日│ │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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