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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或老年津贴)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按上述办法一次性缴费,并全数退还原领取的款项后,其原来的缴费年限可与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缴费年限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继续延长缴费。

  (五)已按《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4号)或《关于广州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穗社保〔1999〕26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一次性缴费年限时,不扣减原补缴年限。

  (六)本意见实施时已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为其缴清费用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延长缴费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为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申领基本养老金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

  (七)现已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如也按上述办法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变,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计算,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计算办法:原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

  三、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其基本医疗保险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5〕46号)执行。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可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四、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次性缴纳、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及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一)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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