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经省编办批准实行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其转企前的原在编在职在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调档复核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实行提前退休政策所需资金,按照“不额外增加社保和财政资金支出负担”的原则处理。提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单位所缴纳的费用原则上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其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划拨补助,或由省财政从省属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调剂解决。
7.转企后参加工作和调入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缴纳和发放按企业办法执行。改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均按企业的规定执行,并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组织实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改革意识,积极推进转企改制工作。
2.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改革的主要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工作的部署、检查和落实,及时协调解决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省直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编办负责。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推进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要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强化督促检查,确保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3.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确保职工的利益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各项纪律,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生产经营不停,国有资产不流失。对于违反转企改制工作纪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分两批进行,首批于2006年底前完成,第二批2007年完成。转企改制单位具体分批名单由省编办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