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上三种主要形式外,有条件的也可采取组建集团、合资(合作)等其他形式实施转企改制。
四、转企改制的程序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总体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编办审批。其中,转企改制方案实施中涉及资产处置、产权变更和财务变动的,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涉及其他各项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按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报批后执行。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在具体实施转企改制工作中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拟定改革方案;
2.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改革方案;
3.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方案并报省编办审批;
4.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5.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核批手续;
6.办理职工劳动工资关系和社保关系转换手续;
7.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配套政策
1.实行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对现有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应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土地使用权另行处理),其处置和管理参照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从宽从优执行。对转企单位在本次改制确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
2.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需要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暂予保留,但保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32号)有关规定办理。
3.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允许其国有股权全部或部分出让;一次性付款的可下调10%股价;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零价出售。
4.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参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73号),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按照职工的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对重新聘用人员,经被聘用职工本人同意,可将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后企业的个人股份。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历年欠发工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和安置富余职工。如国有资产变现资金仍有结余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对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办理各种手续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
5.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纳入本地社会保障体系。有关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及离退休人员待遇计发、调整问题,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