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要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2号),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的具体规定,并以此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要达到100%。
(六)严格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规划调整或修编认定制度。做好规划的行政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委员会和规划公示制度,专家评审、公众征询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意见要作为规划审批的必要附件。设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其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要经省建设厅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三、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一)明确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目标任务。2007年年底前,完成县城以下建制镇、乡集镇的规划编制和调整完善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行政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力争提前完成并实施村镇特别是村庄规划,切实解决农村新村新貌和集约用地问题。
(二)全面开展乡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完善工作。合理确定乡镇发展规模,优化乡镇土地利用,优先满足涉农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体系,加强“空心村”治理和新村建设。加强重点建设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切实解决乡镇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缺乏特色的问题。
(三)有计划地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年度计划,按照“新建型、改造型、保护型”等不同类型编制村庄规划,合理选址,集中建设,优化布局,塑造特色。加强村庄道路、供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的规划,改善村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鼓励规划设计创新,推行节能省地型住宅。
四、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要严格实行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各类园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房地产开发集中地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地区、自然保护区要作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重点地区,加大规划实施的执法力度。各类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严格执行道路红线、绿地山体绿线、历史街区紫线、河道蓝线、高压走廊黑线、重要公共服务设施黄线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