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皖政办[2005]5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国家解决森林公安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重要意义。森林公安是国家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武装力量。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的编制性质不统一,经费供给渠道不稳定,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各地要从加强公共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绿色安徽、生态安徽,营造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森林公安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落实。
二、认真落实森林公安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2006年起,将森林公安的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按照同级政法单位标准供给。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财政法〔2005〕224号),保障标准经费包括全年财政预算内拨款(含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安排)、预算外收入安排等经费供给。同时,对森林公安办案、装备、教育训练、奖励、抚恤、宣传等经费,也要按项目要求予以保障。
三、认真做好森林公安机关编制核定和人员录用过渡工作。目前,省有关部门正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编制和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各地要积极配合,做好现有人员录用过渡的相关准备工作。要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生态建设的要求,合理提出森林公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意见,按程序报批。要加强对森林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队伍的日常管理,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过渡期森林公安队伍和林区治安秩序的稳定。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