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化分: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违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
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行政首长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八)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3、限期改正;
4、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法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包括对被检查监督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其内容主要是:
1、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协调与督查;
6、其他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
3、重大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4、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备案;
5、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6、重大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案件督办;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统计;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的其他方式。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动方案。施行后,每隔一至二年,应对该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配套措施的制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写出专题报告。
(六)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重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