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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制度》的通知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1、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2、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
  3、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4、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三)听证由作出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或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组织。
  (四)符合条件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理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机构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理的种类、理由、依据;
  3、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告知通知书必须盖有作出听证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听证机关的印章。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方式送达。
  (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申请听证。
  (六)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但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机构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印章。
  (八)听证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结;
  2、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3、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理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4、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5、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
  6、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至两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一名,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十)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作出听证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一)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本制度第十项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应在举行听证前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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