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四十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四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办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证据、重依据、重程序,合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建立行政复议工作质量考评体系;加强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强化行政复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
  (四十四)完善行政赔偿制度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行政赔偿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探索建立行政赔偿听证、协商、和解制度。
  (四十五)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责任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四十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界定行政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责任追究程序。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被有权机关撤销、确认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义务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十七)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警示制度
  对通过各种监督途径发现有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警示,被警示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严肃认真地进行整改。
  九、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解决机制
  (四十八)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机制和调处工作责任制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制度,依法、及时、妥善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四十九)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调解职能
  规范行政调解程序,遵循公平、合理和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对依法应当调解的纠纷和争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解。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
  (五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