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制定听证规则,明确听证组织、听证参加人和听证程序。行政执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十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各级行政机关要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三十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听证、合议、专家咨询制度,完善和落实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规定,及时解决行政争议。
(三十七)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将年度执法情况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行政机关应当在负责组织实施的新法律、法规、规章发布一周年后,将实施情况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
八、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三十八)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政府规章应当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九)强化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四十)加强专门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
(四十一)强化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完善受理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