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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扩大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拓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机构代表本机关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下设多个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当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
  (二十六)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基础上,积极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二十七)大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收费权工作
  在同一行政管理领域设立独立收费机构,统一行使行政收费权。依法具有行政收费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由一个机构代表本机关统一对外行使收费权。
  (二十八)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权限进行审查、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七、加快程序制度建设
  (二十九)贯彻行政执法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将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管理权限、运作规则、法定条件、标准、办理时限等予以明晰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三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幅度,并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三十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的原则,将本机关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并明确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三十二)完善有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各项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不断完善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罚缴分离等有关制度,并贯彻实施。
  (三十三)完善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
  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许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以及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制度,并贯彻实施。
  (三十四)完善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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